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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11.22
預告日期: 101.11.26 ~ 101.12.25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1009327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乙案。
二、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參考(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電子郵件:jen@mail.kinmen.gov.tw)。
容:
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經本府以府行法字第0970016525號函修定發布並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以府行法字第10100034950號函修正,茲為配合「金門縣縣民非因意外致死亡身心障礙濟助辦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有關外籍配偶審查條件增列:但不含依法達設籍年限而不願設籍者之條件限制;避免外籍配偶因個人利益重覆領取相關福利資源。
為因應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ICF)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手冊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擬修正條文中有相關之文字,以符合法規名稱,以上為使本辦法條文更為週延,特辦理本辦法條文修正。
本辦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外籍配偶因個人利益重覆領取相關福利資源,增訂第三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因應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ICF)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手冊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擬修正條文中有相關之文字,以符合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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