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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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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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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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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1009327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乙案。 二、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之日起七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參考(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電子郵件: jen@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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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經本府以府行法字第0970016525號函修定發布並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以府行法字第10100034950號函修正,茲為配合「金門縣縣民非因意外致死亡身心障礙濟助辦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有關外籍配偶審查條件增列:但不含依法達設籍年限而不願設籍者之條件限制;避免外籍配偶因個人利益重覆領取相關福利資源。 為因應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ICF)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手冊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擬修正條文中有相關之文字,以符合法規名稱,以上為使本辦法條文更為週延,特辦理本辦法條文修正。 本辦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外籍配偶因個人利益重覆領取相關福利資源,增訂第三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因應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ICF)於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手冊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擬修正條文中有相關之文字,以符合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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