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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公告日期: |
1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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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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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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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1009040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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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金門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辦理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案件之評議。全文共計二十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適用對象。(第三條) 四、申訴之程序。(第四條) 五、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之成員、人數、組成方式及任期。(第五條) 六、申訴評議會之召開方式及決議方式。(第六條) 七、申訴人應檢具之文件及申訴書應載明事項。(第七條) 八、不符申訴規定之補正程序。(第八條) 九、申訴評議會受理申訴評議之程序。(第九條) 十、申訴人撤回申訴之處理方式。(第十條) 十一、申訴評議之停止及續行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申訴評議會會議之舉行與審議方式及處理期限。(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十三、申訴評議會委員迴避原則。(第十五條) 十四、評議決定不受理之情形。(第十六條) 十五、評議書應載明事項及送達規定。(第十七條) 十六、評議決定之執行及監督。(第十八條) 十七、申訴人不服評議決定之救濟方式。(第十九條) 十八、施行日期。(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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