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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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以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本辦法共十六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設置評選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等。(草案第三條) 四、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評選會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評選會召開決議及迴避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幼兒園獎勵之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類別。(草案第八條) 九、幼兒園申請獎勵之限制。(草案第九條) 十、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限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申請獎勵之名額公告時程及主要事蹟已獲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不受理之決議。(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評選會議召開之時程。(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獎勵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撤銷獎勵資格、返還獎勵、撤銷敘獎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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