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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公告日期: 101.11.08
預告日期: 101.11.08 ~ 101.12.07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100900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以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本辦法共十六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設置評選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等。(草案第三條)
四、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評選會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評選會召開決議及迴避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幼兒園獎勵之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類別。(草案第八條)
九、幼兒園申請獎勵之限制。(草案第九條)
十、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限制。(草案第十條)
十一、申請獎勵之名額公告時程及主要事蹟已獲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不受理之決議。(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評選會議召開之時程。(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獎勵方式。(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撤銷獎勵資格、返還獎勵、撤銷敘獎之規定。(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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