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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告日期: |
1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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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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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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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1009003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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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本辦法共二十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設置家長會之名稱、會址、家長會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則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及家長會之組織層級與家長之名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班級家長會組織、設立時間及任期。(草案第三條) 四、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四條) 五、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長充任家長代表。(草案第五條) 六、家長代表會開會時程、運作及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六條) 七、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草案第七條) 八、家長委員會人數及任期。(草案第八條) 九、家長會組織人員及任期。(草案第九條) 十、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十條) 十一、家長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之人數限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家長會得聘幹事、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各項會議紀錄應送直轄市、縣(市)備查。(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會費收費之對象與標準。(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家長會費之用途。(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與支用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家長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獎勵方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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