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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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令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金門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全文共計七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之任務。(第二條) 三、本會之組織成員、產生方式及人數。(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及出缺繼任之期限。(第四條) 五、本會開會時間及召集人不克出席時之主席產生方式。(第五條) 六、與當次會議議題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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