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款第5目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草案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日報後一個月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文化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66號;傳真號碼:082-320431;電子郵件:apamen@ms73.url.com.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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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前來金門縣取景拍攝電影片、電視劇,藉由電影片、電視劇行銷本縣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對金門縣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宣傳意義,並提高本縣知名度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及經濟繁榮,擬具「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補助辦法」草案,共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辦法訂定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影視業者之定義。(第三條) 四、可申請及不可申請本辦法的補助之條件和補助金額上限與公告日期之規範。(第四條~第六條) 五、申請補助所具備之資料與回饋計畫具備之事宜。(第七條~第八條) 六、申請補助之審議過程與審議單位。(第九條) 七、繳交履約保證金之期限與金額。(第十條) 八、撥付補助款的方式與受補助案件之展延期限。(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九、受補助案結案需具備之資料與結案申請之步驟與相關事宜。(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十、補助款之經費來源。(第十五條) 十一、申請書表由文化局統一訂定。(第十六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之日期。(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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