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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作業及收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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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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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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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1007662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作業及收費辦法」草案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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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法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接續本縣兒童及少年安置業務之推動,爰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作業及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本辦法共計十九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所指安置類型及其母法依據。(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委託安置申請應備文件,及全家人口計算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委託安置之評估原則及法定義務人應負擔收容費用。(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委託安置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委託安置之審核及補助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法強制安置之收費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安置收費起算日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安置兒童及少年安置於機構前,契約簽訂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設籍其他直轄市、縣(市),接受強制安置者之費用負擔對象。(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無國籍、無戶籍之兒童及少年準用本法相關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辦法有關財稅審查之例外事項之準用法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安置兒童及少年不適繼續居於機構者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以不當手段獲得本案補助對象之追繳補助經費。(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訂定機關。(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草案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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