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作業及收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10.02
預告日期: 101.10.02 ~ 101.11.01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1007662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作業及收費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電子郵件:bettycake@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法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接續本縣兒童及少年安置業務之推動,爰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作業及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本辦法共計十九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所指安置類型及其母法依據。(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委託安置申請應備文件,及全家人口計算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委託安置之評估原則及法定義務人應負擔收容費用。(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委託安置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委託安置之審核及補助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法強制安置之收費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安置收費起算日之計算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安置兒童及少年安置於機構前,契約簽訂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設籍其他直轄市、縣(市),接受強制安置者之費用負擔對象。(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無國籍、無戶籍之兒童及少年準用本法相關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辦法有關財稅審查之例外事項之準用法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安置兒童及少年不適繼續居於機構者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以不當手段獲得本案補助對象之追繳補助經費。(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訂定機關。(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草案第十七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