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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1.09.11
預告日期: 101.09.11 ~ 101.10.10
發文字號: 府環三字第10100715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主旨:預告修正「金門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三、預告修正「金門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條文草案,內容如附件。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後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正義里尚義100號

(三)電話:082-336823

(四)傳真:082-334438

容:

「金門縣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於97年9月15日以府行法字第0970054582號令訂定發布,惟因住商合一之廢棄物收受時,清除機關對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辨識有困難,另考量部分事業規模小或產生量少,擬以對事業變動性較小及便利之方式,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方式來收取事業之清除處理費,另本縣有部分事業係使用地下水,為符公平原則,擬規劃以地下水使用量收取清除處理費,爰修正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第五條修正為第四條,依廢棄物收受之各種樣態規劃收費方式,以符合現狀。(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原第四條修正為第五條,因應收費方式修正,有關收費及繳費方式由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以增加彈性。(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因應增加使用自來水及地下水者之收費方式,比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規定徵收;故本條文增加「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收費者,…」文字,以俾徵收。(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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