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 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地址:金 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 電子郵件:bettycake@mail.kinmen.gov.tw)參考。
|
內容: |
金門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係本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以府行法字第0990042530號令訂定發布。原授權之法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法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本府為配合母法法源之修正,根據新法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類別之托育機構修訂為托嬰中心,爰調整本法之補助對象,更名為「金門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將條文內容作更為週延之規範,俾作為實務工作推動之依據。 本辦法修正條文共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 明定本保險之關係人。(第三條) (四) 明定本保險之保險範圍。(第四條) (五) 明定本保險之給付金額。(第五條) (六) 明定本保險費由本府全額負擔。(第六條)。 (七) 明定保險之生效日與保費計算方式。(第七條) (八) 明定本補助款之申請方式。(第八條) (九) 明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辦理原則。(第九條) (十) 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