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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如附件)

公告日期: 101.05.02
預告日期: 101.05.02 ~ 101.06.02
發文字號: 府建商字第101003533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14日,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者,請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建設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323418;電子郵件:jkuang@mail.kinmen.gov.tw)。
容:
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業於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為利相關作業之推動、落實,爰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擬具「金門縣促進投資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其內容臚列簡要如下:
一、 立法依據(第一條)。
二、 適用對象及相關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 申請書件格式及應備內容(第三條)。
四、 契約訂立期限及公證作業(第四條)。
五、 申請書件補件期限及作業規定(第五條)。
六、 分期開發、作業變更規定及核算獎勵標準(第六條)。
七、 申請利息補貼之作業方式(第七條)。
八、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金之應備書件(第八條)。
九、 申請第二階段獎勵金之應備書件(第九條)。
十、 申請第三階段獎勵金之應備書件(第十條)。
十一、明定得一次性申請獎勵金(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受理窗口及各單位相關權責劃分(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本細則之施行日(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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