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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草案)總說明(如附件)。
公告日期: |
10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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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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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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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建漁字第101003534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2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12條第2項暨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14日,如對前開修正內容有意見者,請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建設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320433;電子郵件suhju@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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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總說明 金門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漁港法第12條第2項暨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訂定發布施行。並於95年01月27日修正發布,茲因其漁港法第12條增列但書「本國籍漁船免收管理費」之規定,爰修正本標準。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次: 一、 修正本國籍漁船、娛樂漁業漁船、公務船舶:免予收費(本標準第2條)另依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97年12月12日修正研究船、訓練船歸類於其他船舶。 二、 刪除(本標準第4條第2項、第3項)。 三、 刪除(本標準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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