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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 |
09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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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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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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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環一字第099005297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6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4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尚義100號;傳真號碼:082-334438;電子郵件:marcus@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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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 有鑑於此,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提案「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業奉總統99年6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7311號令公布,一年後施行。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辦理環境教育。將新增金門縣環境教育基金,納入「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管理,屆時為符合實際情形且避免造成執行上困難,爰修正「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俾利基金運作及環境教育業務推展。 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納入環境教育基金法源依據、基金收入來源及基金用途(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 二、修正基金僱用專業及技術人員需求員額(第八條)。 四、修正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任務權責及運作方式(第九條、第十條)。 五、新增環境教育工作為基金執行相關工作補助項目(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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