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有內容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刊登本公告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陳述意 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生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12號;傳真號 碼082-334058 ;電子郵件:v19688ss@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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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金門縣政府為提升醫療水準,達成公共衛生政策之執行,及因應縣立醫院改制為署立醫院後基金營運困難,於93年10月5日整合「福建省金門縣立醫院醫療作業循環基金」與「福建省金門縣衛生局暨所屬各鄉鎮衛生所醫療作業基金要點」,設立金門縣醫療作業基金。並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次修正辦法主要使本作業基金回歸單純為本局所屬各鄉鎮衛生所醫療收入與支出可循環利用之特種基金,而非補助型或公益型等有特定財源之特種基金(特別收入基金)。故刪除原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協助本縣公立醫療院所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支援醫師費用」及第四款「協助本縣公立醫療院所不易羅致專業人員之費用」。另外,修正後基金係屬單純醫療作業基金,故刪除與委員會有關之原條文第六至第十一條。 本辦法修正後共計九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目的。(第一條) 二、明定本基金之性質及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三條) 四、明定本基金之收入來源。(第四條) 五、明定本基金之支出運用範圍。(第五條) 六、明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原則(第六條) 七、明定本基金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決算之編報。(第七條) 八、明定本基金之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縣庫。(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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