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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日期: |
1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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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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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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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醫字第101002990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刊登本公告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陳述意 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生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12號;傳真號 碼082-334058 ;電子郵件:v19688ss@yahoo.com.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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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 金門縣政府為解決本縣醫療資源長期缺乏問題,加強各項醫療照護均衡發展,透過「醫療照護發展基金」設置並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配合本縣施政計畫及政策宣示,每年由縣府編列公務預算撥入基金,提供各項獎勵方案補助,包括獎勵醫療照護事業發展、獎勵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獎勵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及獎勵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等,以發展金門地區成為優質養生醫療健康島,全面提升整體醫療照護品質。透過「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的設置,將可提供更大誘因鼓勵醫學中心或大型醫院進駐本縣,提供更多的醫療資源並羅致優秀醫療菁英蒞金服務,以有效舒緩地區醫療資源缺口,減少轉診及緊急病患後送,落實醫療在地化,提升地區醫療照護水準,使本縣醫療照護資源更臻完善及均衡。 二、 本辦法共計十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實施目的。(第一條) (二) 明定本基金為特種基金及其管理機關。(第二條) (三) 明定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 (四) 明定本基金之來源。(第四條) (五) 明定本基金之用途。(第五條) (六) 明定本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第六條) (七) 明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事項。(第七條) (八) 明定本基金預算及會計事務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八條) (九) 明定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事項。(第九條) (十)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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