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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公告日期: |
1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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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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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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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保字第101002989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草案總 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金門縣政府 公報後10日內陳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 生局參考。(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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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總說明 一、國人平均每7對結婚夫妻即有1對不孕,查本縣近三年結婚對數平均一年約420對,初估本縣不孕症夫妻約60對;複查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經醫師主診斷為不孕症人數平均一年為64人,推估縣民於台灣就診人數60人,初估一年不孕症人數約120人;本府為提昇縣民生育率增進本縣人口合理成長,使受孕困難之不孕夫妻施做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給予經濟上之補貼,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九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申請人及試管嬰兒定義。(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補助對象資格。(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補助金額及認定標準。(第五條) (六)明定申請補助時所需文件。 (第六條) (七)明定申請補助之時效。(第七條) (八)明定本補助所需經費來源。(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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