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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實施戶外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訂定之內容:訂定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刊登於金門日報、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kinmen.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義,請於刊登新聞紙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陳述意見:
(一)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督學室)
(二)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三)E-mail:jialing1129@mail.kinmen.gov.tw
(四)承辦人:王嘉陵
(五)電話:082-325630#6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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