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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金門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
09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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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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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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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民戶字第099005086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及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三、廢止全文:「金門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廢止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金門縣政府民政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1220;電子郵件:hyy123@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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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係本府於94年10月21日府行法字第09400492800號令訂定發布。嗣經內政部98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234924號令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證明,得填具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核發。」;及該部98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80239570號令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略以:「國籍許可證書、....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準此,爰依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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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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