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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一百零一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0.12.30
預告日期: 100.12.30 ~ 101.01.12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0009585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    訂定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

三、    訂定內容:「金門縣一百零一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四、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義,請於刊登新聞紙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府陳述意見或電洽:

(一)           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國教課)

(二)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三)           電    話:082-325630

(四)           承 辦 人:莊佳宇

容:
 

為鼓勵本縣就讀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勤勉向學,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鼓勵其他縣(市)學生來金就讀,同時落實福利縣照顧縣民福利,爰訂定本辦法,以為發放學生就學津貼之依據。

本辦法共計六條。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為金門縣一百零一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法規名稱)。

二、明定本實施要點之本旨。(第一條)。

三、明定申請本要點發放津貼之條件及限制,符合個人年所得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下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納入補助對象。(第二條)。

四、明定就學津貼發放金額及發放方式。(第三條)。

五、明定就學津貼申請程序、申請期限及核撥方式,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前一年度年所得證明(即一百學年度下學期請檢附九十九年度年所得證明,一百零一學年度上學期請檢附一百年度年所得證明)。(第四條)。

六、就學津貼預算經費來源。(第五條)。

七、明定本辦法施行期間。(第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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