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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金門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草案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本辦法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三、草案部分條文:「金門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修正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 號; 傳真號碼: 082-375048 ; 電子郵件:chunchinsz@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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