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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定訂定「金門縣烈嶼鄉推動低碳車輛實施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三、草案全部條文:「金門縣烈嶼鄉推動低碳車輛實施辦法」。
四、意見交流: 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金門縣金 城 鎮 民生 路 60 號 ; 傳 真 號 碼 :082-328443 ; 電 子 郵 件 : ckt610925@mail.kinmen.gov.tw)向本府觀光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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