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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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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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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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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0008010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草案)」乙案。 二、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新聞紙之日起七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參考(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電子郵件:jen@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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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辦理修正,施行以來屢接民眾反映,及於實務處理經驗發現,尚有待檢討事項,如辦法第三條設籍條件,曾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五年,反比後續遷入連續設籍滿十年為長;又他縣市人士與本縣縣民結婚者始設籍本縣及外籍配偶逐年增加,因地緣關係大陸籍配偶人數比例佔有七成,因該等取得我國國戶籍需六年,在設籍前如遭受意外傷害,囿於設籍條件不符,無法受到濟助,政策上有必要予以濟助;另又原辦法第六條明訂同一事故申請濟助已獲得本府其他濟助或補助者,不予濟助不符社會救助法規定。為使辦法條文更為週延,特辦理本辦法條文修正。 本辦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實際居住之規定;又考量他縣市人士與本縣縣民結婚者始設籍本縣及外籍配偶之權益,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讓福利資源發揮更大之效能,爰依年齡層及殘障等級修正其濟助金額,為維護縣民之權益及公平原則並因應時空背景的轉變,意外事故發生地不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之規定,爰予刪除,虛設戶籍因認定不易,且有第三條實際居住之限制,爰予刪除,另本條不予濟助之第八款實務上認定不易,且類似情形案件保險公司均會給予理賠,建議刪除本款,以落實本辦法之濟助精神。(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配合修正第四條依殘障等級核發濟助金,有關傷害等級表,爰予刪除,另因應第四條辦法刪除意外事故發生地不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增列相關審查文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符社會救助法規定,爰刪除同一事故申請濟助已獲得本府其他濟助或補助者,不予濟助之文字,以維縣民福祉。(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刪除附表有關意外等級認定表。(修正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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