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6項。 三、修正條文:「金門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修正內容有意見,請於刋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5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320105;電子郵件:min169@mail>kinmem>gov>tw)參考。
|
內容: |
「金門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於98年6月1日以府法行字第0980035814號令發布施行,為避免金、銀、銅質徽章之名稱引發不必要之爭議,特修正為通用名稱金、銀、銅牌獎,爰予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條文字,其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金、銀、銅質徽章之名稱引發不必要之爭議,特修正為通用名稱金、銀、銅牌獎,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志願服務獎勵」,修正第六條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