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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旅行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0.10.12
預告日期: 100.10.12 ~ 100.11.12
發文字號: 府交陸字第100007361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法第19條第4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旅行管理辦法辦法」草案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2139;電子郵件:ayu0309@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旅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91年7月12日訂定並發布施行,為推動開放大陸旅客經小三通至金馬澎自由行,促進本縣觀光產業發展,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本縣旅行業者接待大陸地區人民原限制僅以組團方式來金旅遊。(修正本辦法名稱及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 修正本辦法係依交通部授權訂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 配合經濟部公告廢止核發公司執照暨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可作為證明文件,爰修正旅行業須提供上述證明文件部分,分別改以現行規定經濟部核准文暨本縣商業登記核准文作為證明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四、 核定辦證單位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修正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五、  增訂本縣旅行業者接待大陸地區人民僅以組團方式來金旅遊,增加以個人旅遊方式來金觀光。(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六、增訂旅行業辦理接待以組團或個人方式來金旅遊,每次停留期限不得逾十五日。(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通報單位原金門縣政府觀光局配合機關名稱修改,修正為金門縣政府交通旅遊局。(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 增訂旅行業接待以個人旅遊方式來金者,應另備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險證明文件及註明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之行程表、接待報告表。(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 增訂旅行業辦理接待陸客業務,應依規定確實投保責任保險及旅遊不便險。(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  增訂本縣可接待陸客住宿場所增加民宿業。(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一、 刪除原大陸團體旅客應佩帶統一之「識別證」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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