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4條第2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天燈施放管理辦法」條文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消防局(地址:金門縣金寧鄉頂林路315號;傳真號碼:082-312354;電子郵件:dozielee@hotmail.com)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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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天燈施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消防法第14條規定授權訂定,主要係因施放天燈易致火災等公共危險,為明定相關申請規定,使本縣施放天燈活動均能納入公務機關管理,使其在完善之規劃下進行,以避免造成災害發生,爰依據消防法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十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規範天燈施放之場所,應禁止施放之情形。(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天燈施放活動之時間。(草案第三條) 四、機關、團體辦理活動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施放天燈之規格。(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施放之天燈禁止附掛爆竹等可以產生落焰之物品。(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未滿十四歲或身心障礙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同行成年人或成年家屬陪同協助施放。(草案第七條) 八、規範販賣或發放天燈處應張貼施放天燈注意事項,並於天燈上應註明販賣者及其地址。(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消防法第41條規定處罰。(草案第九條) 十、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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