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娛樂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三、「金門縣娛樂稅徵收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kinmen.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門縣稅捐稽徵處。 (二)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328號。 (三)電話:(082)325197分機201。 (四)傳真::(082)322441。 (五)電子郵件:d222b02@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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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經金門縣政府92年2月17日府秘法字第0920010855號令公告發布實行施迄今已逾8年餘,為應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41號令公布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應課徵娛樂稅之規定,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另查本法細則第九條「營業人」名稱一詞與第三條「代徵人」用語未盡一致,為求娛樂税「代徵人」用語一致性,爰予以配合修正。 依娛樂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準此,本徵收細則草案,大體上仍沿襲原規定,僅部分條文略作文字修正,爰擬具「金門縣娛樂稅徵收細則」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供顧客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之娛樂稅徵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明定娛樂票券之票價,代徵人應於訂定出售前申報稽徵機關備查,票價調整時亦同。(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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