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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牌照稅徵收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0.09.30
預告日期: 100.10.04 ~ 100.11.04
發文字號: 府稅財字第100007121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七條。
三、「金門縣牌照稅徵收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全  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kinmen.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門縣稅捐稽徵處。
(二)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328號。
(三)電話:(082)325197分機301
(四)傳真::(082)322441
(五)電子郵件:zengtan@mail.kinmen.gov.tw

容:
 

金門縣牌照稅徵收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901116(○)府秘字第9043946號令訂定發布後,未曾修訂,因時空背景不同,且稅籍資料已數位化、電腦化,加上稅捐稽機關及監理機關透過電腦平台資源共享,交通工具種類、車籍資料之異動,不必另行設置使用牌照稅籍登記卡,作為徵稅核對銷號、過戶、移轉等異動之依據。另增訂免稅條件變更後之規定,使本徵收細則之規範更加周延。

爰擬具「金門縣牌照稅徵收細則」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ㄧ、明訂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程序及免徵之

    始日;另增訂免稅之要件變更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及未依規定申報

    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第11

    原規定已合併至本施行細則第9條,故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刪除第12

    目前本縣車籍資料均透過稅務平台每日異動資料傳輸,翌日更新車輛

    異動檔,不必再設置使用牌照稅籍登記卡,作為徵稅核對銷號、過戶、

    移轉等異動之依據,故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原第13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期及滯納期滿後,應由稅捐處會同交

    通警政單位派員組織檢查小組實施機動車輛檢查,其檢查注意事項,

    由本府另以命令定之。將稅捐處修訂為主管稽徵機關以符實際。(修正

    條文第十三條)

五、刪除第14

  新領使用號牌機動車輛之車籍,及舊有機動車輛車籍之報停、繳銷、

  報廢等異動資料,目前透過稅務平台每日異動資料傳輸,翌日更新車

  輛異動檔,無需交通管理機關按旬通報稽徵機關。故予以刪除。(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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