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牌照稅徵收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90年11月16日(九○)府秘字第9043946號令訂定發布後,未曾修訂,因時空背景不同,且稅籍資料已數位化、電腦化,加上稅捐稽機關及監理機關透過電腦平台資源共享,交通工具種類、車籍資料之異動,不必另行設置使用牌照稅籍登記卡,作為徵稅核對銷號、過戶、移轉等異動之依據。另增訂免稅條件變更後之規定,使本徵收細則之規範更加周延。
爰擬具「金門縣牌照稅徵收細則」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ㄧ、明訂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程序及免徵之
始日;另增訂免稅之要件變更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及未依規定申報
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第11條
原規定已合併至本施行細則第9條,故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刪除第12條
目前本縣車籍資料均透過稅務平台每日異動資料傳輸,翌日更新車輛
異動檔,不必再設置使用牌照稅籍登記卡,作為徵稅核對銷號、過戶、
移轉等異動之依據,故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原第13條規定使用牌照稅徵收期及滯納期滿後,應由稅捐處會同交
通警政單位派員組織檢查小組實施機動車輛檢查,其檢查注意事項,
由本府另以命令定之。將稅捐處修訂為主管稽徵機關以符實際。(修正
條文第十三條)
五、刪除第14條
新領使用號牌機動車輛之車籍,及舊有機動車輛車籍之報停、繳銷、
報廢等異動資料,目前透過稅務平台每日異動資料傳輸,翌日更新車
輛異動檔,無需交通管理機關按旬通報稽徵機關。故予以刪除。(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