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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公立醫療院所門診掛號費補助辦法」。
公告日期: |
1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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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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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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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醫字第100006261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立醫療院所門診掛號費補助辦法」草案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生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12號;傳真號碼:082-334058;電子郵件:jmhling@tpmail.doh.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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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自改制後擬收取門診掛號費50元,金門縣政府為減輕病人就醫經濟負擔與減少民怨,乃以專案型計畫補助病人每人每次門診掛號費30元,急診掛號則不予補助。本補助自95年6月起迄今每年編列預算支應。為使本計畫作業程序更臻完備並以為作業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共計七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實施目的。(第一條) (二)明定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辦法之執行機關。(第三條) (四)訂定掛號費補助額度及補助對象範圍。(第四條) (五)明定辦法請款過程及撥款期限。(第五條) (六)明定實施掛號費補助所需費用來源。(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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