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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

主管機關: 建設處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09.14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0600740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
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維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加強稽查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設置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本府建設處、本縣環境保護局、農業試驗所及鄉鎮公所、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單位組成,其任務如下:
(一)造冊列管農舍及其農業用地,定期檢查是否作農業使用。
(二)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未為農業使用者,經裁罰並限期改正之定期檢查。
(三)農舍及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改正期限屆滿後是否改正或廢止許可等爭議案件之判定。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建設處相關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實地稽查時之業務分工如下:
(一)本府建設處農林科:稽查作業之聯繫、召開及綜整作業。
(二)金門縣農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林務所:協助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三)本府建設處都計科:農舍(農業用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認定。
(四)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農舍建築違規增建等變更建築體情事認定。
(五)本縣環境保護局:農舍排水或其他污染情況認定。
(六)管轄鄉鎮公所:農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協同認定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七)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查核管轄農舍建築使用是否符合國家公園法及建築法相關業管法規。
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定期稽查一次為原則,採以隨機抽樣及通報檢舉案件稽查方式處理,且依中央權責單位規定稽核數量或前五年申請案件筆數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作為預定抽查件數,並得視情形調整比例。
六、經檢查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建設處依違規部分通知相關單位依法核處,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七、本小組稽查時對興建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是否作為農業使用之認定、改正期限屆滿是否改正,或廢止許可有爭議時,得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邀請農業專家列席接受諮詢協同解決。
八、本執行要點執行業務所需之經費,得由各相關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本府農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