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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主管機關: 建設處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6.06.15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47658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6.15
旨: 修正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法規名稱: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
容:
第3條
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其補助標準如下四項,各項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一、屋頂部分。
二、外牆部分。
三、地坪部分。
四、其他部分。
前項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整。但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具保存價值之廟宇、祠堂或其他性質特殊建築物,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第4條
申請修復獎助者資格如下:
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二、土地或建築物登記名義人已死亡,因故未能辦理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
三、土地或建築物登記名義人已死亡,法定繼承人不明,其建築物現合法居住者或使用逾三年者。
四、現居住者或使用逾三年者,經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出具同意書。
五、其他經本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查:
一、審查表。
二、申請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五、切結(契約)書。
六、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預定修復之各部分詳細照片。
八、建築物整修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
九、建築物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須另提出經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及未申請類似補助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相關證件。
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須另檢附繼承系統表、申請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人同意書;依第三款或第五款申請者,須另檢附合法居住證明文件或其他佐證資料,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