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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門縣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03.20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6001333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金門縣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要點
容:

一、  本要點依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為加強辦理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資源回收工作,並藉由資源回收設施之設置,便利民眾及消費者做好垃圾分類,特規範本縣公共場所、營業場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鼓勵社區及公寓大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特訂定之。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  本要點公共場所、營業場所、社區及公寓大廈,其範圍如下:

(一)公共場所:

          1.政府機關: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等。

          2.學校指立案之公私立小學、中學、高中職及大學。

          3.醫院。

          4.文教場所:係指體育館、游泳池、球場、健身房、美術館、藝文館、博物館、表演廳、電影院、禮堂、圖書館、文化中心、展覽室等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5.公園、綠地、園道:係指由政府機關管理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園道、廣場。

          6.風景特定區:係指依發展觀光條例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7. 商港及漁港:係指主要供商船或漁船使用,作為商業或漁業根據地之港。

     (二)營業場所:

          1.汽機車加油站:具有加油設施及儲油槽,並販賣汽、機車用汽、柴油及潤滑油之營業場所。

          2.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及郵局等依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3.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

          4.量販店: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者。

          5.超級市場: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或組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6.交通場站:係指公路客運車站、民航機場或船舶轉運站。

          7.連鎖便利商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業者。

          8.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以連鎖型態經營,並提供座位供現場食用者。

          9.零售市場:係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10.觀光遊樂場所: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場所。

   ()社區:係指經鄉 ()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領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者。

四、  本要點所稱資源回收設施,係指貯存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容器。

五、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應於明顯處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資源回收設施供民眾使用:

    ()正面之適當位置標示資源回收字樣及標誌;其有區分回收物種  類者,並應標示回收物種類之字樣或圖樣。

    ()資源回收設施之總容積量不得少於一百公升。

    ()資源回收設施應足以防止洩漏其內容物之筒、箱、架、袋或其他盛裝容器,且應定期清理並維持可投入狀態。

    營業場所空間不足,無法依前項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者,應於明顯處以邊長二公分以上字體註明「資源回收物請交服務人員處理」。

    公共場所情況特殊者,得報經本府同意,免設資源回收設施,但應設置宣導標示以加強宣導。

六、社區及公寓大廈之管理組織應宣導住戶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工作,並得依據環保局訂定之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配合工作補助原則申請補助,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以鼓勵並強化其自主性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