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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門縣金湖市港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金門縣地政局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0.02.22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000012380號函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金門縣金湖市港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湖市港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金湖市港區段徵收(以下簡稱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分配作業,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本區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准予發給者,或因前述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受其權利,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應備文件,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後所得之數額。其計算式如下: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面積 × 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街廓面積 × 各該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 × (A ÷ 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P)=V × 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 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P÷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申請合併分配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達成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全部或部分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抽籤暨分配作業。
(四)分配街廓(以下簡稱街廓)
指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按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就區段徵收範圍內商業區及住宅區之土地,劃設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選配抵價地之區塊。
(五)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都市設計理念、實際作業需要及合理建築使用,參酌一般建築習慣,按各街廓之條件差異所分別訂定之最小單位面積。
(六)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依各該街廓所定之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之單位地價後所得之數額。
(七)門檻價值
指配地當次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
(八)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街角地面臨退縮建築規定,參酌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定原則,劃設合於通常利用之足夠面積之土地為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該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九)抽籤
指個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暨配地作業。
三、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計算至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
(二)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表(載明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各街廓可分配之總面積及總權利價值、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分配方向等)。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
(四)合併分配申請書。
(五)抵價地分配街廓登記申請書。
四、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配地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其權利價值之全部或部分,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賸餘留供單獨分配之權利價值應達當次配地之門檻價值,若未達時,則就賸餘權利價值,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配地之門檻價值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其未能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者,可於本府規定期間內向本府申請辦理協調合併分配。如於規定期間內未申請自行合併分配,亦未向本府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或經申請協調合併分配卻未依指定時間到場參加協調合併分配,或經合併後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仍未達當次配地所需門檻價值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三)合併分配後,應按個人參與合併之權利價值佔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必要時由本府調整配賦之,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於一。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抵價地分配依下述原則辦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死亡,其繼承人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檢具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相關繼承文件,向本府表示繼承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繼承人申請時,得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檢具上述文件以及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向本府為之。繼承人亦得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但如有部分繼承人按應繼分計算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未達所有街廓中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本府得不予核准按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之申請。
(二)前款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將釐正原申請抵價地相關清冊,並將相關資料通知稅捐機關。
(三)繼承事由發生於每次申請合併分配作業截止日之後者,繼承人僅得依第一款規定向本府申請繼承原有權利價值以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分配,不得辦理應繼分之單獨分配或申請合併分配。
(四)繼承人無法依第一款規定完成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時,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名義辦理分配,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系統表、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參加登記分配街廓、抽籤及配地作業時,則由該代表為之。如未能推派代表時,由本府就全部分配後賸餘之土地逕為分配,如無法發給抵價地,則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六、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時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下列文件親自參加:
1.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由代表人提出法人登記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2.私章。
3.因故無法親自參加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抽籤及分配土地作業,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原土地所有權人印鑑章)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二)合併分配者,由該合併分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下列文件參加:
1.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2.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代表人印鑑章)與代表人之印鑑證明。
(三)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如死亡,其繼承人得依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准後,由全體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抽籤及土地分配作業。
七、抵價地分配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土地分配:
1.請登記分配街廓:
(1)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抵價地分配街廓登記申請書及應備文件,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申請登記欲選擇分配之街廓。未於規定期間申請登記或應備文件不符且未於本府規定期間內完成補正程序者,視為該土地所有權人放棄參與第一階段土地分配,逕予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2)經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成立者,應即受理街廓登記。
(3)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個以上之街廓登記。選擇街廓登記時,其登記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登記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權利價值未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者,該權利價值視為放棄參與第一階段土地分配,逕予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2.通知抽籤:
(1)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該街廓登記之權利價值已達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或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皆列為一抽籤戶,由本府按各街廓分別通知於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抽籤配地作業。
(2)各街廓有二人以上登記分配時,其分配順序以抽籤決定之。但如經該街廓全部抽籤戶協議決定分配之位次時,得依其協議位次依序辦理分配,免予抽籤。
(3)本目之(2)之協議分配位次仍應依該街廓分配方向依序辦理分配,不得跳配並需符合各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之規定
3.抽籤方法及程序:
(1)抽籤作業應由各抽籤戶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2)選擇登記同一街廓之抽籤戶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順序(人序)籤及土地分配(地序)籤抽籤作業,並由本府政風人員暨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一至二人共同監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抽籤結果應予公布。
(3)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之抽籤方式如下:
A.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抽出順序籤,以確定各抽籤戶抽取土地分配籤之順序。抽取順序籤之順序,由本府依各抽籤戶於區段徵收公告之際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收件號,排定其抽順序(人序)籤之先後順序。經核准合併分配之抽籤戶,以代表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收件號,為其抽順序籤之依據。
B.土地分配籤:由各抽籤戶按順序籤之籤號先後,依序抽取土地分配籤,以確定各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4)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到場,亦未委託他人代為抽籤者,視為未到場,由監籤人員依未到場抽籤戶抽籤順序當眾代為抽出決定。上述規定,於第二階段土地分配時準用之。
(5)抽籤戶於會場應保持秩序,並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如有使用偽造籤票違法作弊等情事,其所抽之籤號予以作廢,土地分配籤逕為當次配地最後一號。上述規定,於第二階段土地分配時準用之。
4.抵價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1)抽籤程序結束後,依土地分配籤先後順序,該抽籤戶就其登記於該街廓分配之權利價值,依該街廓分配方向(於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上,以箭頭表示),自第一宗土地依序逐宗配地,不得跳配;如街廓有二個分配方向,該抽籤戶應擇一分配方向進行配地。未到場參與土地分配之抽籤戶,本府得逕依其土地分配籤順序辦理分配,該抽籤戶不得就分配位置提出異議或要求放棄該分配結果;逕為分配時,如該街廓有二個分配方向,其分配之方向,同土地分配籤第一序位之抽籤戶,如未到場之抽籤戶為土地分配籤第一序位時,其分配方向由監籤人員抽籤決定之。
(2)抽籤戶於各該街廓登記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於配地時,如有合於最小分配面積之土地可供分配時,除調整分配該街廓不足分配或暫予保留配地順位者外,應即分配。
(3)抽籤戶依土地分配籤順序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未達登記街廓街角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該抽籤戶得經本府同意後,暫予保留其配地順位,由次一順序抽籤戶繼續配地。該保留之抽籤戶應即向本府工作人員表示其欲分配之方向,並於該方向之街角地配出後,即補行配地,若同時有二人以上應補行配地時,則依原配地順序先後辦理分配如該街廓登記分配之抽籤戶皆無法配得該街角地時,本府保留該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後,自其後起依分配方向,依序配地予各保留配地順位之抽籤戶,保留之街角地留於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時供單獨選配。未到場參與土地分配之抽籤戶,於本府逕為分配時,準用上述規定。保留配地順位之抽籤戶,於後順序抽籤戶分配後,致賸餘土地未能完全受分配時,其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應改參加第二階土地分配作業。
(4)各街廓之最後一宗土地分配時,如該街廓賸餘土地不足分配該抽籤戶應受分配之面積,該抽籤戶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分配:
A.不分配該街廓土地,改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B.分配該街廓賸餘全部土地,賸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5)抽籤戶於該選擇街廓之位置經審核確定後,應即當場以該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計算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其權利價值換算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6)各抽籤戶按所登記街廓之土地分配籤順序辦理配地作業時,需調整分配之抽籤戶若未到場,則該未到場之抽籤戶應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賸餘之土地由後順序之抽籤戶依序辦理分配。但如該未到場抽籤戶之權利價值足以分配該街廓全部賸餘土地時,得逕將賸餘土地全部辦理分配,分配後仍有賸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則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7)抽籤戶於所選擇之街廓未能完成配地者,應俟各街廓抽籤戶第一階段土地分配作業完成後,再就分配後之賸餘土地辦理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5.調整分配:
(1)每一街廓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等於或小於三十平方公尺時,本府得將該賸餘土地一併增配予該配地之抽籤戶,並由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該街廓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抽籤戶拒絕時,應就下述方式擇一辦理:
A.放棄於該街廓配地,改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B.由本府先將賸餘土地面積調整至大於或等於該賸餘土地所需之最小分配面積後,再就其餘面積之全部或部分進行配地調整後分配之面積如小於該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時,應放棄於該街廓配地,改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作業。
(2)每一街廓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大於三十平方公尺,而小於該賸餘土地所需之最小分配面積時,該配地之抽籤戶應就前述(1)之A或B方式,擇一辦理。
(二)第二階段土地分配:就第一階段土地分配後之賸餘土地辦理分配。
1.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之對象:第一階段土地分配作業後,仍有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2.重新計算最小分配面積及所需權利價值:就可供分配土地之街廓,重新計算各街廓各宗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及所需權利價值。
3.重新申請合併分配抵價地:參與第二階段土地分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第四點規定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申請本府協調合併分配。
4.抽籤方法及程序:
(1)由本府就土地分配對象排定梯次,並通知其依第六點規定檢具應備文件,於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抽籤。
(2)抽籤以公開方式辦理,並由本府政風人員暨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一至二人共同監籤。抽籤結果並予公布。
(3)抽籤時,由本府依各抽籤戶於區段徵收公告之際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收件號,排定其抽順序(人序)籤之先後順序。各抽籤戶抽完順序籤後,再由抽籤戶依其抽取順序籤之籤號先後,依序抽取土地分配(地序)籤,以確定各抽籤戶選配土地之先後順序。經核准合併分配之抽籤戶,以代表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收件號,為排定其抽順序籤順序之依據。
5.抵價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1)由本府依土地分配籤順序,分梯次排定時間辦理抵價地分配。抽籤戶應依照通知時間及地點,檢具第六點規定之文件,按土地分配籤順序進行配地。
(2)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到場或未依第六點備齊應備文件者,由後順序之抽籤戶依序繼續配地。當梯次配地結束前,遲到之抽籤戶到場或補齊應備文件後,可向本府工作人員報到以補辦理分配。但應俟當梯次依序配地之抽籤戶全部完成配地,再按報到先後順序進行配地。
(3)抽籤戶未依本府指定梯次參加配地者,應依本府通知參加下次抽籤暨配地作業。抽籤戶如仍未依通知參加配地,則由本府就全部分配後賸餘之土地逕為分配。
(4)抽籤戶應按街廓分配方向(於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上,以箭頭表示)依序選定,亦即先順序之抽籤戶配定後,選擇同一街廓及同一分配方向之後順序抽籤戶應緊接著已配出土地之地界,依配地方向辦理分配,不得跳配
(5)抽籤戶得將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分開選擇二個以上街廓配地。但於各街廓攤配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可小於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抽籤戶選擇分配土地之位置為街角地時,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該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6)抽籤戶選擇街廓時,如該街廓賸餘土地不足予供分配,抽籤戶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A.改選其他足夠分配之街廓辦理配地。
B.符合各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之原則下,要求該街廓賸餘土地全部或部分分配予該抽籤戶賸餘未受分配之權利價值再就其他可供分配之街廓選擇分配;如抽籤戶賸餘未分配之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各可分配之街廓中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改由本府將賸餘之權利價值折算成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7)抽籤戶依土地分配籤順序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小於各未配出街角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該抽籤戶得經本府同意後,暫予保留其配地順位,由次一順序抽籤戶繼續配地。該保留之抽籤戶應向本府工作人員表示選配之街廓(以一個為限)及分配方向,並於該方向之街角地配出後,即補行配地,若同時有二人以上應補行配地時,則依原配地順序先後辦理分配。如當次配地其餘抽籤戶均完成分配後,仍無法補行配地時,本府應就暫予保留配地順位之抽籤戶欲選配之街廓保留街角地最小分配面積後,自其後起依分配方向,依序配地予應補行配地之抽籤戶;保留之街角地不再列入分配方向順序,留供下次配地時供單獨選配。該暫予保留者須留待現場至完成土地分配,一經離場致未即補行配地時,即視為放棄保留配地順位。保留配地順位之抽籤戶,於後順序抽籤戶分配後,致賸餘土地未能完全受分配時,其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應改參加下次配地作業。
(8)抽籤戶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如因其全部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或分配賸餘之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抽籤戶可選擇於下次配地作業時,再與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抽籤戶如放棄參加下次配地或仍無法達成合併分配之目的時,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剩下未分配之權利價值折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9)抽籤戶所選擇之抵價地位置經本府審核確定後,當場由工作人員依抽籤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除以所選街廓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計算其應領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6.調整分配:
(1)每一街廓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等於或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且該配地抽籤戶之權利價值亦全部配完時,本府得將該賸餘土地一併增配予該抽籤戶,並由該抽籤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該街廓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抽籤戶拒絕時,應就下述方式擇一辦理:
A.放棄於該街廓配地,並將其權利價值改於其他街廓配地。
B.由本府先將賸餘土地面積調整至大於或等於該賸餘土地所需之最小分配面積後,再就其餘面積之全部或部分進行配地調整後分配之面積如小於該土地最小分配面積時,應放棄於該街廓配地,並將其權利價值改於其他街廓配地。
(2)每一街廓分配至賸餘土地面積大於三十平方公尺,而小於該賸餘土地所需之最小分配面積時,該配地之抽籤戶應就前述(1)之A或B方式,擇一辦理。
7.每次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訂期通知當次配地作業中,尚有賸餘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小於當時剩下可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而未能配得抵價地之抽籤戶,就配餘土地辦理下次配地作業,直到全部配完或依規定發給現金補償為止。
八、依本作業要點規定,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者,除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者外,其餘應俟地籍測量後,再由本府另行通知時間辦理發放。
九、公告、通知、地籍測量及產權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本府將土地分配結果圖、冊於本府、本縣地政局及金湖鎮公所公告三十日,以供閱覽,並通知受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本府將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辦理地籍測量,並於地籍測量完竣後,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三)本府於囑託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前,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繼承人得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向本府(地政局)依法申請以繼承人名義辦理登記,經本府核准者,由本府逕行囑託登記並通知稅捐機關。
十、差額地價之繳納與發給
(一)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以辦理地籍測量後土地登記之面積為準,其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本府應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於差額地價繳清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註銷。
十一、釘樁及交地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本府應依公告分配結果辦理地籍測量,並於現場測釘各宗地界樁。
(二)於抵價地分配結果登記完畢後,本府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定時間,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到場點交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時間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點交土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指定交地之日起,視同已完成土地點交,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負保管土地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充說明、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