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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金門縣稅務局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4.05.18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37509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07.01
旨: 修正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容:
第1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定之。
第2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百分之一點五)。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法令完成登記之工廠。
第3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