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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主管機關: 人事處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0.01.12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004087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車船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及安全衛生檢查等事項。
二、行政課: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三、機務課:車船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審核等事項。
四、保養場:車船修理、保養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場長、站長、課員、稽查、業務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機務課課長、場長由本處派員兼任。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