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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建設處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4.01.16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04165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1.18
旨: 修正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法規名稱: 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容:

第十二條    本府為辦理畸零地之申請合併使用,應設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由本府建設處處長為召集人:

一、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科長、建築管理科科長。

二、本縣地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法制單位代表各一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會置幹事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派兼之。

前二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
                  費。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