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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門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建設處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3.09.16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3007678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金門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作業原則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作業原則
容:
一、依據內政部103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1030802671號令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所定,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
三、單月第一週星期二下午二時正(遇假日順延)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代表,依下列原則公開辦理2個月內核准案件之抽件作業。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二件以上。
(四)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四件以上。
(五)十五層以上築物每十件抽五件以上。
(六)變更設計僅變更尺寸、面積、高度等在10%範圍內,放樣位置微調或污水處理設施等內容者免予抽查。
抽件作業完成後,應作成抽件記錄,並通知公會及設計建築師列席說明。
四、抽查時間定於抽件後次週星期二上午九時起開始審查,並於當日審查完畢。
五、本抽查作業採集中會審方式,由本府建管人員、公會代表及專業技師代表組成抽查小組予以審查;公會代表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代表對自己承辦或協檢之案件應予以迴避。
六、審查結果若有不符規定者,應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限期改正或辦理變更設計,必要時得依法勒令停工;經通知改正,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變更設計者,本府得依法勒令停工;另情節重大者,本府得註銷該執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抽查小組對於簽證內容有不同意見,抽查小組應彙整提請複核會議研討。
八、抽查作業依下列項目逐項抽查,查有不符規定者,每一抽查項目計點一次,逐項累計點數。每年度累積抽查不符規定點數累計達三十點以上者,自下年度起一年內,該簽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簽證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案件審查,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且申請案件均需列入指定抽查。
(一)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限制、公共設施退縮、現有巷道、基地內通路。
(二)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留設。
(三)面積計算、建蔽率、容積率。
(四)建築物高度限制、學校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冬至日日照陰影。
(五)建築物挑空設計、樓層淨高高度、天花板淨高。
(六)通風、採光。
(七)汙水處理設施。
(八)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
(九)防火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門、耐燃級數。
(十)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避難通路。
(十一)樓梯、安全梯、特別(戶外)安全梯、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
(十二)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
(十三)緊急進口。
(十四)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十五)鄰幢間隔、防火間隔。
(十六)無障礙設施。
(十七)綠建築檢討。
(十八)依法應檢附之專業工程圖說,未依法交由專業技師負責簽證辦理。
(十九)專業工程圖說檢附不全、簽證不全。
(二十)其他經本府及公會合議後應予增加之抽查項目,經公告後施行之。
其他未經列出之項目,經審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起造人、設計建築師收到本府抽查結果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複核。本府應於十日內將複核結果通知起造人,必要時應召開複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參加。起造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由本府於七日內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十、複核會議小組置成員七人,以本府建設處處長為召集人,本府建設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組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二)專業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四)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