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易產生噪音、震動或塵土飛揚之工程,其作業時間限於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間實施。但如工程規模或其他因素須連續作業者,應於作業前三日檢附相關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許可,並依本府核定時間作業,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帆布護籬、安全護欄、防塵網及工程告示牌等設施須定期維護,如有破損時應隨時修護整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本府另
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