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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建設處
發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3.09.11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7681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09.13
旨: 修正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容: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施工場所易產生噪音、震動或塵土飛揚之工程,其作業時間限於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間實施。但如工程規模或其他因素須連續作業者,應於作業前三日檢附相關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許可,並依本府核定時間作業,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帆布護籬、安全護欄、防塵網及工程告示牌等設施須定期維護,如有破損時應隨時修護整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本府另

                     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