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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主管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099.12.09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0990085565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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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性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衛生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從業。
前項停止從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不得再從業。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