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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主管機關: |
金門縣政府 |
公布機關: |
金門縣政府 |
公布日期: |
099.12.09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0990085565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
法規名稱: |
金門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
24 條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活動性肺結核、傳染性性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及其他經衛生署指定之傳染病者,應立即停止從業。
前項停止從業者,非經治癒及指定醫療機構複檢合格,不得再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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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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