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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門縣轄內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及得展期期限基準
| 主管機關: |
建設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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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門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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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2.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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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020032937號 令 |
| 異動性質: |
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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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訂定金門縣轄內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及得展期期限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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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金門縣轄內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及得展期期限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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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 本基準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已取得使用執照者,核定施工期限為六個月,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屬建造期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以該建造執照之竣工期限核定為其建築物室內裝修之施工期限,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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