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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

主管機關: 社會處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099.08.06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90053064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
容:
 

 

一、目的:為使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了解地區相關資訊,善加運用資訊,並倡導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促進彼此互動與情誼,提供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團體活動空間裝設有線電視,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二)地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且會務運作正常者。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安裝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般用戶安裝費用由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作公益自行吸收,若屬偏遠地區用戶需增加線路安裝費用者由本府補助)

   (二)每月收視費用新臺幣五百八十元,年繳者每年收視費用新臺幣六千九百六十元。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

四、申請程序:

   (一)低收入戶:

          1.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2.鄉鎮公所查核後送本府社會局複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支出原始憑證

   (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四)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首次申請免附)

六、注意事項:

   (一)低收入戶以戶為單元,以戶長名義提出申請。

   (二)已完成首次安裝程序者,不得重複申請安裝費用補助。

   (三)為期補助款項確實應用於受補助家戶(團體),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人或社團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以利本府補助款項之撥付。

   (四)申請單位應於年度內辦理補助款之申請,逾越該年度即不予受理申請。

   (五)已獲補助之家戶(團體),應於其明顯處所張貼「本場所有線電視收視費用係接受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未依規定張貼,經查核屬實列入不符合補助對象,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