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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金門縣衛生局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1.04.03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0026076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2.01.01
旨: 修正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容:
 

1
金門縣政府為提高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實施婦女生產獎勵補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2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3
申請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生產獎勵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前項第一款設籍六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4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之;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 元, 雙胞胎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四萬元。

5
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戶籍謄本、父或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明分行別),於生產日後八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6
實施本生產獎勵補助所需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7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