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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
主管機關: |
財政處 |
公布機關: |
金門縣政府 |
公布日期: |
101.03.09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10019094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 |
法規名稱: |
金門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 3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類別、區域、同意年限及受理申請期限,由本府基於
促進觀光發展考量,公告受理申請。
前項核准類別有限制家數者,應依據經營能力、商品種類、承諾繳納規費
及雇用本地員工等辦理評選。
依本條例設置於金門地區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向本府申請專案核准同
意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專區經營,不受第一項類別、區域及第二項規定之
限制。評選須知及保證金額度由本府訂定。
第 4 條
依公司法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得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設置同意:
一、申請書:須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代表人姓名
、地址、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置圖。
二、公司登記證明書及其影本各一份。
三、雇用取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證照專責人員二人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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