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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教育處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0.09.23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0006956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
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縣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 專業認證制度,以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並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教學輔導工作,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本縣國民教育各階段暨幼稚園之現職合格教師。
三、心評人員分級
本縣心評人員分為初階、進階二級制,依實際參與測驗研習內容及評量實務工作能力後,經審核取得適當資格。
(一)    初階心評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縣初階心評人員:
1.      領有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證書者。
2.      修畢初階心評人員培訓課程並檢核通過。
3.      在外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心評人員。
(二)    進階心評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縣進階心評人員:
1.      連續擔任初階心評人員工作二年以上,且近五年評量個案累積達二十人次。
2.      曾接受本縣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派(推薦)參加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教中心相關測驗進階研習,並取得證書者。
    本縣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均需取得初階心評人員資格。
四、心評人員培訓
(一)    心評人員培訓課程:
1.      心理評量基礎理論與測驗工具實作課程。
2.      心理評量報告撰選與分析課程。
3.      心理評量結果解釋與教育診斷課程。
4.      心評個案研討工作坊。
5.      其他
(二)    心評人員培訓由鑑輔會或委託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教中心定期辦理心評人員訓練課程,心評人員每年參與培訓課程時數,應至少達該年度所開培訓課程總時數80%以上。
五、工作項目
(一)    初階心評教師工作項目如下:
1.      參與特殊需求學生心理評量工作。
2.      參加心理評量相關教育課程。
3.      協助支援未有心評教師之學校進行施測及提供諮詢服務。
4.      參與個案研討會。
5.      協助撰寫個案鑑定安置報告。
(二)    進階心評教師工作項目如下:
1.      參與特殊需求學生心理評量工作。
2.      參加心理評量相關教育課程。
3.      協助支援未有心評教師之學校進行施測及提供諮詢服務。
4.      參與個案研討會
5.      協助撰寫個案鑑定安置報告。
6.      協助指導初階心理評量教師及提供諮詢服務。
7.      參與本府教育局指派相關鑑定研習工作。
六、分案程序
(一)    派案對象:
本縣國民教育階段(含學前教育階段)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
(二)    派案時間:
1.      依據本縣國民教育階段(含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時程辦理。
2.      鑑定安置工作時程外,因特殊狀況提報。
(三)    派案原則:
1.      校內無心評人員,由鑑輔會安排他校心評人員協助施測。
2.      鑑輔會依該學期心評人員人數及提報鑑定學生數等情況酌以調整派案量。
 
七、權利與義務
(一)    心評人員於執行工作時,應遵守測驗倫理,對個案應予尊重,並對測驗內容及個案資料保密。
(二)    心評人員施行心理評量及測驗之對象,應為經鑑輔會轉介或學校教學輔導需要之個案,不得私下接案評估。
(三)    違反前兩二款規定,致測驗資料外流或個案權益受損者,得取消心理評量人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四)    心評人員執行工作時,得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差)假。
(五)    心評人員參與心評工作個案數達一定標準者,於每年八月間由本府專案陳核敘奨,以為獎勵。個案核算期間為前一學年,標準如下:
1.      個案數二至六人,嘉獎一次。
2.      個案數七人以上(含七名) ,嘉獎兩次
(六)    鑑輔會定期辦理在職教育課程,提供心評人員研習進修,以提昇專業知能。
(七)    心評人員得於鑑定工作完成後可依本縣相關規定支領施測費、差旅費。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