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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 觀光處
發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6.14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49805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6.16
旨: 修正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法規名稱: 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容: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觀光處督導參議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相關業務單位派兼之。

管理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管理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行之。

第六條之一 申請本基金補助之案件,其申請資格、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及核定程序,由本府另以作業要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