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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計畫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計畫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
  (二)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三)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目標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社區作業設施及服務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服務。
  (二)  鼓勵民間單位設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社區作業設施」,透過在地化以及社區化的服務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支持與照顧。
  (三)  提供有就業意願及能力而未能進入庇護性就業服務場所或不適合日間照顧之身心障礙者,能有接受訓練之機會或更多參與社會的機會,進而提高工作技能及展現自信且促進社區參與及社區融合。
  (四)  藉由小規模日間作業所的成立,以作業活動為主、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為輔,達到多元的支持性服務。
 
三、補助對象:
  (一)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或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確實執行有績效者。
  (二)  社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其會務健全著有績效者。 

四、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五、服務對象、方式與內容:
  (一)  服務對象:
    1.設籍本縣1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者。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另在學之實習學生不得納計受補助之服務對象。
    2.身心障礙者具生活自理能力、有意願且經專業評估後能參與日間作業活動每日持續4小時,每週至少20小時之身心障礙者。
    3.經職業輔導評量後可參與作業活動但不符合進入庇護工場條件之身心障礙者。
  (二)  服務方式:以提供作業活動為主,休閒文康相關活動為輔。不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三)  服務內容:
    1.作業安排:依據申請單位規劃之作業內容,評估服務對象工作能力,運用職務再設計及工作分析等方式安排適合服務對象之工作流程,並應訂定合理之獎勵金計算基準。
    2.活動安排:規劃自立生活及休閒文康活動,例如:個人衛生、金錢管理、法律常識、人際互動、交通安全及社區參與等課程,以提昇服務對象居家及社區生活能力,拉近與社區居民之距離,促進社區融合。
  (四)  服務時間:於每週一至每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之間提供服務,其中作業時間以每 日4小時,每週20小時為原則。
  (五)  服務人數:每一服務據點至多服務20人為限。
  (六)  收費標準:受補助單位自行決定是否向受服務者收取費用及費用額度,惟所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額度上限每月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整,且應先函報本府核定後始得為之。
 
六、人力配置:
  (一)  人力配置:申請單位應組成專業服務團隊提供服務,至少應包括管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教保員;申請時應檢附工作人員名冊,並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
  (二)  社會工作人員:每一服務提供單位應置1人,至多可於三處作業設施提供服務。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領有社會工作師專業執照(相關科系認定以社工師法規定為準)。
    2.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系(組)、所畢業且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之報考資格者。
  (三)  教保員:配置比例按服務對象障礙程度以1:6至1:12遴用,且不得雇用外籍看護工。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醫護、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語等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四)  其他人員:各設施得視需要聘任兼職或特約護理、復健、營養或其他專業人員。可聘兼職督導或由單位主管兼任督導職務,負責維持服務品質或營運績效,提供個案研討、員工培訓與輔導、紀錄審閱、報表審閱等,惟相關費用需由單位自籌。
  (五)  專業服務團隊任用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需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參與課程內容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另社會工作人員需配合參加中央主辦之社會福利訓練課程,每人每年至少1次。
  (六)  上開專業服務團隊成員於年度計畫執行中若有更替之必要,須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十日內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如進用人員不符規定,本府不予補助該人員人事費用。
 
七、場地及空間設置規劃標準:
  (一)  場地及空間配置: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場所平均每人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作業活動以室外場所進行者,每位服務使用者至少需有四平方公尺之室內使用面積。
  (二)  設施設備:
    1.空間配置:每一作業設施應設有作業活動室、休息室、簡易廚房或配膳室及盥洗室(至少有一處淋浴設備)。作業空間與其他空間須有明確區隔,休息室須具備用餐、休息及提供作業者相互交流之功能,必要時,並得為服務對象設置適當且獨立之空間及設備,提供個別化服務。
    2.服務設施設備應配置如辦公設施設備、生活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等,作業活動設施設備則依各單位作業方式和內容各自調整配置。
    3.建築物公共安全: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至少應符合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場所H2類組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並應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也須擬定消防防護計畫,以加強服務場所之安全管理及維護。
    4.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為考量行動不便者接受服務之便利及安全,服務地點使用房舍請參照建築物使用類組 H2 類規定,選擇設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之無障礙設施;若試辦地點選擇6層以上之建築物者,除上述設施外,須設有昇降設備。
    5.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場所不得兼辦住宿服務。
 
八、申請作業
  (一)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下列申請相關文件等,經本府核定通過後核撥經費。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
     (1)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2)前言
     (3)目的
     (4)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5)服務對象及人數
     (6)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作業活動、評估機制、獎勵金、收費基準、成效評估等)
     (7)作業方式及內容(含休閒文康相關內容之規劃、作息表)
     (8)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9)作業地點之空間規劃
     (10)經費概算(含作業所得之規劃)
     (11)服務期程甘特圖
     (12)預期效益
     (13)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
     (14)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15)財務管理之規劃(含預算書、履行營運經費來源、行政管理支出的比例、經費收支處理與配置之合理性)
     (16)其它:包括獎勵金之發放指標、作業之開發與行銷、服務
    3.建築物公共安全證明文件
    4.房屋租賃契約書(自有者免附)
    5.法人登記證明
    6.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專業服務費
    1.專職社工員:每一服務單位最高補助1名社工員,以34,916元起聘,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1,995元、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1,995元,專科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1,995元,執業登記加給增加3,990元。惟執業登記加給與社工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約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
    2.教保員:每一作業設施最高補助3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9,000元,最高得補助13.5個月,含年終獎金。
    3.勞保、健保、勞退費用: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社工員補助1人,教保員至多補助3人,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二)  設施設備費:補助與辦理日間作業設施必要之設備,申請時需檢附過去五年已申請之清冊,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五年始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500,000元。
  (三)  房屋租金:每一服務單位每月最高補助30,000元,應加附租賃契約影本並核實支付,倘作業設施設於母機構或團體、基金會內,則不予補助。
  (四)  專案計畫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每一作業設施每年最高補助60,000元。
  (五)  離島地區服務員獎勵津貼:前一年度服務人數達預計服務人數八成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最高補助12個月;服務人數未達8成者,每人每月補助1,000元,最高補助12個月。
  (六)  服務處遇費:補助額度視每一服務據點之實際服務人數,以每人每月1,000元核算。服務提供單位應優先運用服務處遇費於調高教保員薪資、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福利等人事費用,或房屋租金及專案管理費等營運所需費用。服務提供單位所聘全職教保員其中有ㄧ人之薪資未達每月30,000元,或未依該薪資標準為教保員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者,僅補助服務處遇費百分之五十。服務提供單位得依預計提供服務人數申請經費,並依實際服務人數核撥經費。
  (七)  教育訓練費: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補助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場地費、印刷費、膳費等項目,每年最高補助50,000元。
  (八)  申請單位執行方案所需經費超過本府核定總經費部分,由單位自行籌措,並應依核定結果編列自籌款辦理。

十、核銷方式:
  (一)  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統計報表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  核銷與成果報告最遲需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  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等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領據
    2.經費支出憑證簿。
    3.經費核銷收支清冊。
    4.黏貼憑證用紙。
    5.人事薪資清冊。
    6.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2)
    7.個別服務計畫報告。
    8.當季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3)
    9.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十一、補助款之預撥:
   (一) 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 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12月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二、本府及申請單位權責
   (一) 本府之權責
     1.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2.得隨時派員參與申請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
     3.協助相關行政協調。
     4.不定期對申請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二) 申請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申請單位需於每月5日前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確實登打前一個月之統計資料,本府將不定期登錄瞭解業務執行情況,若有未定期登打之現象,將通知限期改善。

 十三、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公務預算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