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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金門地區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三)安裝銷售商:指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四)簽約廠商:指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認可契約之製造供應商或安裝銷售商。
(五)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依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認定者。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安裝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由簽約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若為自然人申請補助,應設籍於本縣。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中央所屬機關、學校不納入補助範圍。
五、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六千元。
(二)真空管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六千元。
(三)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千一百元。
曾接受政府機關之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逾十年者,其補助基準為前項補助金額加給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戶於申請補助時,同一戶集熱面積補助基準以六平方公尺為上限。但合法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民宿業、旅館、餐廳業、招待所(有寢室客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不在此限。
前項各類用戶申請補助上限金額如下:
(一)自然人及合法登記設立於本縣之公司或行號申請之集熱器種類為面蓋式、真空管式平板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無面蓋式平板者,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六百元。
(二)已取得登記證民宿業、餐廳業,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  
萬元。
(三)已取得登記證旅館及之招待所(有寢室客房),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申請戶申請本府補助時,其申請之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案件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超過廠商開具發票金額之百分之六十。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公所、曾接受政府機關之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逾十年者不在此限。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已向本府申請補助,補助金額未達上限新臺幣二百萬元者,得再次申請至補助上限為止。
六、每戶以申請補助一案為限,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但裝設未滿五年且不在產品保固期內而原系統已損壞或因天然災害而損壞不堪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情形用戶應向本府委辦機構提出太陽能熱水系統損壞申請,經核定在案者得向本府委辦機構提出補助申請。
七、申請戶於一百零七年度曾受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尚未申請本府補助者,於一百零八年度申請者,則適用一百零七年度補助要點第五點之額度補助。
八、用戶應於裝設當年度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委辦機構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金門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
(三)自然人或法人證明文件。
(四)存摺封面影本。
(五)竣工發票影本。
(六)系統設置前、後現場照片。
(七)用戶與簽約廠商簽訂用印之保固文件影本一份,其保固期應為三年以上。
(八)安裝地址門牌證明正本,若無法提供者得以舊有房屋證明正本、村里長證明書正本及地主切結書正本逕行佐證。
九、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補助款申請文書或其相關檢附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拒絶接受查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查驗逾二次。
(四)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簽約廠商未履行售後產品保固與維護義務,並經用戶申訴立案且未能即時處理改善者,於同一年度累計達五件或情節重大者,本府得於公告後停止受理該簽約廠商所提之申請案件。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補助款用罄,本府得
終止補助,並辦理相關公告事宜。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