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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短期臨時工管理考核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短期臨時工管理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短期臨時工之工作指派、勤惰管理、請假、獎懲、考核等事項,由業務用人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短期臨時工係屬公法救助工作性質,不適用於就業保險法相關 規定,不得於契約終止或屆滿請求資遣費或失業給付。

貳、服務守則

  四、短期臨時工,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每日上、下班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並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請假應由服勤單位核准後,始得離去。

  (二)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三)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到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六)對於公共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七)同樣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十)不得洩漏機關機密。

  (十一)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

  (十二)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或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參、工作時間

  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工作總天數不得超過22日。如

      因參與天然災害等救災需要,當月確無法完成補休者,得視實際加班情形

      報府核准後,不受每月工作總天數不得超過22日之限制。

  六、短期臨時工如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規定辦公時間外延長工作者,酌予補

      休。

肆、請假

  七、本要點臨時工,非屬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僱傭關係,不適用

      該法令規定之各種假別,若因故需請假者,一律以事假或一般傷病假辦   

      理,且不支津貼。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且不列入第九條有關請假日 

      數之限制:

    ()因公受傷或致病者,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公立醫院以上醫事服務機 

構開具之證明書,請公傷病假。公傷病假期間,經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給全日津貼;返家休養,給半日津貼,二者合計最長以2個月為限。

()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者,當日津貼照給。

()喪假日數如下,請假期間津貼照給: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  

  6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八、本要點臨時工參加選務工作者,當日不得計酬,亦無補假問題。

    九、短期臨時工請假時,應於事前填具假單並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經核准     

        後,始得離開任所,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同事或家屬親友代

        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十、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均以曠職論。

伍、工資

    十一、短期臨時工之工資標準,依據「本府辦理短期臨時工實施計畫」工資        

          給付標準核給工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

          日停支。

陸、考核與獎懲

    十二、短期臨時工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

          核。

    十三、短期臨時工考核由各業務需要單位主管於工作期間每季(三個月)考

          核一次,並於季末就其工作績效、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及差勤管理

          等四項考評後陳報本府參考,其評分標準為:

     (一)工作績效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四十。

     (二)服務態度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三十。

     (三)品德操守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

     (四)差勤管理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

      考核評分表:如附表

    十四、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十五、短期臨時工,應就考核表按項評分,其考核擬列甲等者,須受考人在

          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二項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奉公守法、廉潔自持、辦理分配工作從未積壓,均能圓滿完成,經長官認定者。

     (二)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團體,公開表揚者。

     (三)工作期間無曠職記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四)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五)管理維護公物,善盡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六)負責盡職、經辦分配工作均能依規限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短期臨時工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連續曠職逹一日或累積逹二日者。

 ()請假致每月平均未逹工作15日以上者。

      ()工作處理未能主動辦理、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十六、平時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用人單位函文本府建請予以解僱:

   (一)無故推拖,影響工作進度。對服勤單位分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績效不佳者。

   (二)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三)涉嫌偷竊、破壞用人單位之公物,經查屬實者。

    ()侮辱、誣告、挑撥離間、暴力行為、肢體衝突、出言不遜或脅迫用人單位承辦人及長官,經查屬實者。

     ()於上班時間酗酒或賭博,經查屬實者。

 ()無故曠職連續3日或契約期間累計逹6日者。

 ()冒名頂替上工,經查屬實者。

 ()進用期間請假天數連續20日或累計逹30日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七、進用人員年度總考評丙等者,停止下年度短期臨時工報名登記作業,

          考評丁等者,停止下年度及次度計二年內不得報名。

柒、 附則

    十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本要點自民國10911日起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