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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日間照顧服務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推動老人福利社區化,維護老人健康照顧及減輕照顧者壓力,透過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促進老人成長學習,充實社區照顧支持系統,以建立社區資源網絡。

二、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三、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     承辦單位: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區發展協會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56條規定者、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老人福利、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五、     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且家屬未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ADL評估失能者。

(二) 五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三) 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子女上班外出缺乏照顧之老人。

(四) 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罹患慢性疾病不需住院無法定傳染疾病之老人。
前項對象需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者,惟重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

六、     服務內容:

(一) 週一至週五,提供老人日間照顧服務。

(二) 由承辦單位提供交通接送、生活照顧、飲食服務、健康促進活動及休閒活動服務。

七、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1. 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兩百元計)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央補助百分之九十五,本府補助百分之五。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

(1) 輕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二十五小時。

(2) 中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五十小時。

(3) 重度失能:每月補助最高九十小時。

2. 交通費: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
以失能者住家與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公里以上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 專業服務費: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
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照顧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教育訓練等,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

4. 辦公室租金: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
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5. 設施設備費: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
每位失能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最多補助三十人。租(借)用房屋或土地者,依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款規定,資本支出補助每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歷年接受衛生福利部資本支出補助累計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不再補助。

6. 修繕費: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
每位失能者最高補助六點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每單位最高補助一百九十八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一百九十八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7. 辦公設施設備費:依推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
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時,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8. 照顧服務員服務費:大專以上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者,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款薪資達新台幣一萬一千元以上,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元;高中職以上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技士技能檢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七千元,國中學歷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五千元。依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規定應配置員額計算,最多補助四人。單位應依規定為照服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八、     受補助單位於每季(三個月)計畫結束後十日內,就其計畫執行、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支出原始憑證及印領清冊函報本府核撥。

九、     服務提供單位需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有關設置日間照顧設施相關規定並經本府核定同意後,方得辦理。

十、     受補助單位每月應將受惠名冊、受惠老人基本資料及成果照片送府核備,並將電子檔email傳送本府留存。

十一、 本府不定期實地查核,若經本府查核不實或是民眾反映檢舉經查屬實時,本府將立即取消補助。

十二、 本要點自10371日起實施。

十三、 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