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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說  明:
修正金門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決議、內政部函頒之「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本縣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事項,並公告之:

1.      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上限、收退費標準、調漲幅度限制。

2.      托嬰中心服務收退費標準、保母人員待遇標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檢視本縣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指定本府副縣長或業務主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代表一至三名。

(三)本縣轄區內家長或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二至三名。

(四)本縣轄區內保母代表二至三名。

(五)本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派()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府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