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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陶瓷廠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陶瓷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一人,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生產課:生產管理、品質管制、工作方法及工作安全之策劃、成本分
    析、工量訂定、製程改善、機械保養維修及工廠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
二、企劃室:新產品設計開發、市場調查、原料研究、產品規範書釐訂、
    人才培育訓練及新技術之創新等事項。
三、行政課:研考、資訊、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採購、營銷、
    倉儲管理、出納、財產管理、營繕工程、行銷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
    業務等事項。


第 4 條
本廠置課長、主任、技正、技士、課員、安全衛生管理員、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


第 9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