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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103年度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金門地區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三)安裝銷售商: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四)簽約廠商:指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認可契約之製造供應商或安裝銷售商。

(五)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依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認者。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安裝於金門且由簽約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若為自然人申請補助,須設籍於金門縣。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五、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同一戶集熱面積補助基準以六平方公尺為上限。合法登記之旅館、餐廳業者、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民宿業者以及機關、學校不受此限。

民宿業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餐廳業者及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比照旅館補助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最高補助新台幣兩百萬元;中央所屬機關、學校將不納入103年度補助範圍。

用戶接受政府機關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廠商開具發票金額之八成,但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不在此限。

六、每戶以申請補助乙案為限,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但原安裝系統已損壞不堪使用,經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辦機構核備在案者或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不在此限。

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公所倘已向本府申請補助,惟補助金額未達上限新臺幣兩百萬元者,得再次申請至補助上限為止。

七、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補助款申請文書或其相關檢附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拒絶接受查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查驗逾二次。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者。

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據行政院頒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由本府公告開放受理登記期間、補助額度及請款期限。

用戶應於前項公告期間提出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登記,如登記案件未超過本府可補助件數,則於公告截止日後,繼續受理登記;倘登記案件超過本府可補助件數,由本府抽籤決定補助名單,抽籤規定由執行單位另訂之。

九、申請案件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

十、用戶應於請款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者撤銷其申請,且二年內不得提出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

(一)金門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

(三)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撥款通知單影本,以經濟部能源局匯款日二年以內之撥款通知單為限。

(四)自然人或法人證明文件。

(五)存摺正面影本。

(六)竣工發票影本。

(七)系統設置前、後現場照片。

(八)用戶與簽約廠商簽訂用印之保固文件影本乙份或金融機構擔保證明,保固文件應記載事項如附件。

(九)安裝地址門牌證明。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